编号:2024050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声明
公告单位:五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7月30日
附件: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1
五私字第11703号
仲米志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浍河路149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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