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2 10:38来源:五河县政府 浏览量:字体【  

蚌政办秘〔20151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整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源,盘活公共租赁住房存量资产,有效解决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切实缓解城市棚户区改造困难群体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第248号令)、《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建保〔2014145号)、《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41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按照“统筹兼顾、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提升效率”的要求,统筹房源筹集渠道,优化资格审核流程,逐步推进由实物保障向货币补贴调整,努力实现租补分离。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健全管理运营机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规范发展。

二、明确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各类引进人才、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军烈属、伤病残退休军人、船(渔)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儿、孤寡老年人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予以优先保障(可直接进行房屋摇号配租,不需要进行资格轮候摇号);剩余或闲置公租房可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过渡安置房和企业在岗职工团组等使用。

凡申请住房保障的以家庭户口簿在册常住人员(必须为直系亲属)为管理对象。在满足《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313号)和《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政秘〔2014125号)中保障对象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年度保障目标和保障需求情况,对剩余房源分配可扩大保障范围。(见附件1

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按自愿原则持公共租赁房屋《入住通知单》、本人户口簿与身份证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随迁。对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口应迁出,不迁出的,公安部门可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集体户上。

三、细化住房分配程序

各区政府(含市高新区管委会、市经开区管委会,下同)住房保障机构、房屋征收机构结合年度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计划,提出用房总量需求,市住房保障办统筹组织房源安排。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申请程序不变。各区政府住房保障机构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明确待分配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地址、套数、户型、租金、周边配套和装修标准)、分配对象、分配方式、申请条件以及分配程序等,体现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见附件2

四、规范住房运营管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运营管理责任。具体工作包括:负责公租房小区配套商业、公共设施资产运营;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并实施交付使用后的维修计划,与住房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收缴租金,办理房屋出售手续,负责资金的运行管理。出租、出售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产权人上缴各级财政,专项用于公租房支出。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事务及入住人员的动态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辖区履行相关管理职责。(见附件3

(三)各区政府可按保障需求,制定年度计划,筹措资金,可向社会采购商品房或租赁二手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或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简称“PPP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全力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积极推进租售并举

(一)在基本满足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前提下,可以将公共租赁住房整单元、整栋楼出租给大中型企业用于安置企业职工,满1年后可以一次性出售给企业。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在签订承租合同后,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申请部分或全部产权购买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公租房保障政策的征收拆迁户,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存量房进行过渡,并可在签订承租合同后,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申请全部或部分产权购买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后,原征收补偿协议中的安置房不再安置。(见附件4

(二)出租、出售所得收入统一由产权人上缴各级财政,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六、做好征收与安置管理

所有公共租赁住房(含2008年以前未纳入全市住房保障系统的廉租房、直管公房)因使用长久出现危房和城市建设需要被拆除或征收的,按征收主体负责还原的原则,实施征收安置。

(一)各区政府需对辖区内被征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进行审核。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各区政府利用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一比一的对应承租安置。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应由征收主体按征收政策支付过渡费。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收户,不再配租还原。暂无住房的,可使用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进行1年期的过渡,过渡期内按规定缴纳租金。过渡期满,需退还过渡房屋。同时,在满足相关程序的前提下,鼓励其购买公共租赁住房。

七、加强住房保障队伍建设

各区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逐级设置各自的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计划申报、房源分配、动态监管、准入退出等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项日常基础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社区须将住房保障工作明确纳入主要工作职能范围,指派专人专项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在保”和申请人员的资格审核、申报、年审等社会事务性工作。工资及相关经费由各区政府负责解决。同时,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须做到每400户配备1名房屋管理人员。住房保障工作经费及所聘人员工资分别列入区(含市高新区、市经开区,下同)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计划,由各级财政予以解决。

八、相关要求

(一)各区政府住房保障机构要采取定期走访住户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对经核实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进行申报,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收回已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计划、房源申请、审核、分配以及租赁补贴发放等信息,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骗租、骗售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三)各区政府住房保障机构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违规骗租、骗售行为的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相关资金和房源筹集、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租金收支、补贴发放等情况,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各区政府住房保障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对从事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要进一步规范岗位职责,并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参照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保障对象条件及申报要求

2.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分配与轮候

3.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和运营管理

4.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并举

2015115

附件1

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剩余房源

保障对象条件及申报要求

一、剩余房源保障对象

在每批次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在符合基本住房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曾有个人私有房屋,但5年前因离婚等原因将原名下私房经法院判决给他人的;或有公证证明住房赠予、过户行为10年(含10年)以上的。

(二)曾因用工合同需缴纳公积金的,目前已封存的公积金总缴纳数不超过5000元的;正在缴纳公积金的,个人应发工资与其家庭成员收入之和未超过人均年收入20000元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2015年度新增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人口总数4人以上(含4人)且私有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的。

(四)因离婚(1年以上)、刑满释放(1年以内),单独户籍无住房或户口落在父母、亲戚、朋友或集体户口上,且本人在外长期租住、借住的。

(五)家庭中有享受退休工资的,其个人退休工资每年收入不超过25000元,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20000元(申请人家庭如仅1人,按25000元计算)的住房困难家庭。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独立户口的孤寡老年人(无子女或子女非蚌埠市户籍),在本市无住房,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0元以内的。

(七)因城市建设需要对房屋实施征收,被征收户无法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需要临时借租过渡的(由各辖区统一安排)。在市本级房源充足时,可申请参加市本级摇号配租。

(八)在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若自愿放弃宅基地及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的。

(九)在蚌埠注册的企业,可为本企业职工进行组团承租。

(十)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000元以内(含25000元),家庭成员因灾病等特殊原因丧失原私有房屋(如因重大疾病、车祸等原因变卖房产、经营场所、车辆等满5年)的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报材料

(一)上述申请家庭除按原政策必须提交的资料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过渡户)

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特殊住房困难家庭)

3.企业注册证明(注册资金应不少于50万元),分配方案,组团名单,缴纳租金承诺书等。(企业承租)

4.因离婚、刑满出狱无房而落户在亲属、朋友的户口簿上的,需提供户口簿、离婚证、出狱证明。(离婚、刑满释放等人员)

5.其他保障对象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所有申请者的证明材料,涉及到所在工作单位、公安、民政、人社、工商、房产、公积金、拆迁等部门的,需相关部门分别对原件核对无误后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为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应在本市市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且从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未有转让、出售住房交易记录且符合下列条件:

1.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受户口所在地限制,毕业后不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城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地无私房(户口落在本市父母处且父母有私房,并且建筑面积超标的不在保障范围)。

2.外来务工人员的户口必须是本市市区以外,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3.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新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外聘的务工人员,工资收入不得超过本市公布的城市居民中等收入标准。

凡申请之前已签订征收还原、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合同,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均视同为有私房,只要面积超出标准,按不符合申请条件处理。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明:本市市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未婚的提供单身证明。

3.务工单位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申请人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3)临时就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社区、街道、乡(镇)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分别出具。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需提供原件,由受理人负责核对。

三、申请程序

(一)各区每批次发布实物配租公告之日起,居委会(村委会)、街道(社区)、乡(镇)按审核程序,进行“三审二公示”或“四审三公示”。

1.居委会(村委会)自受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初审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的将结果上报至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

2.街道(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再审,将再审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社区及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应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会同申请材料分别报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民政、公安、房产、公积金、工商、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经商、车辆、公积金、社保进行核查。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在市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4.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纳入轮候库,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二)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程序。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会同房产、社保等部门对申请人的经济收入、住房情况、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进行审核,并在用人单位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辖区街道(社区)、乡(镇)提出申报。街道(社区)、乡(镇)的审核意见会同申请材料报申请人用人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申请人作为保障对象纳入轮候库进行登记,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和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时,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同意有关部门对其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来务工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三)各类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及住房分配,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附件2

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分配与轮候

一、在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的,优先进行实物配租

(一)七十周岁以上的特困老年人或七十周岁以上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重点优抚对象。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有获得市级以上(含)劳动模范、英雄模范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有智力障碍、精神残疾等重大疾病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上(含)残疾的。

(五)配合市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住房困难并符合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

(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七)其他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急需救助的。

(八)双目失明、高位截瘫、双腿截肢等重度残疾人家庭。

二、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单位符合下列情形的,优先实物配租

(一)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并纳入统计范围之内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

三、实行轮候制

各区所属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安排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资格初审工作。纳入轮候库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优先条件和轮候顺序参加审核和批次摇号配租。轮候期间,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主动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

四、配房面积原则

每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3人(含)以下户安排50平方米以内,4人(含)以上最多不超过65平方米

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自行分配给本企业员工承租使用,并报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附件3

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和运营管理

一、租金收取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人收取,也可以由产权人委托辖区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收取,并实施梯度保障。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收入水平,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分别向不同保障对象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对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蚌埠市保障性住房租金收费标准》(建政秘〔2013219号)执行。租金标准实行市场动态管理,参照同区域、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改(物价)、财政、国土等部门确定。每3年调整一次,定期向社会公布。租赁合同期内租金不变。

(三)对剩余房源申请家庭中的低保家庭,按照市场价的10%收取租金;对剩余房源申请家庭中的低收入家庭,按照市场价的20%收取租金;对剩余房源申请家庭中重点优抚对象、成年孤儿、四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年人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市场价的40%收取租金;其他家庭按照市场价的60%收取租金。征收过渡户租金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征收过渡费标准。

(四)企业团组按照市场价的60%收取租金。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租金由产权人上缴市财政专项账户;区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人上缴区财政专项账户进行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会、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自行设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含配建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小区)按400户配备1名管理人员标准支付同工同酬的工资;每年要有计划的按1501万元的标准确保对公共租赁住房公共设施场所的小型维修经费(前3年不变,之后逐年按2%的比例递增)。

各级财政要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资金保障,确保用于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物业费减半收缴后不足部分和维修资金不足部分。

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小型维修,由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房屋所属财政并自行组织实施;5000元—20万元(不含)以内的维修,由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所属财政申请并根据相关程序组织实施;2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维修改造,各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需先向房屋所属财政申请维修经费,并按照程序公开招标实施。市、区对各类维修的费用,应在各级财政当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

三、退出管理

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增长变化,按规定调整租金补贴档次。对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其家庭收入增长后超出保障标准的,原则上予以退出。对个别暂时无力购买房屋的家庭,可给予1年缓冲期,缓冲期内房屋租金按标准上限全额收取。超出缓冲期不能及时退出的,房屋租金按市场价格收取。

(一)对外来务工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用人单位需向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公司)缴纳每人1千元的履约保证金。因辞职、调离等原因离开蚌埠市,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公司),并在1个月内负责清退房屋,并将房屋交还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或重新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员工。1个月内未交还房屋或未申报新员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若虽已离开原单位,但仍在本市工作且仍符合申请配租条件,在1个月内新单位可申请办理续租手续,新单位应缴纳每人1千元的履约保证金,原单位不用缴纳违约金,且原保证金退还。此款必须在单位承租承诺书或个人承租协议中体现,否则不予办理。

(二)对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办理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时,用人单位需缴纳每人1千元的履约保证金。因辞职、调离、收入超标、拥有私房等应无条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对拒不退房的,原单位应缴纳每人2千元的违约金。此款必须在单位承租承诺书或个人承租合同中体现,否则不予办理。

(三)对于企业团组(一次性承租不少于10套)公共租赁住房时,用人单位需向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公司)缴纳每人15千元的履约保证金。因辞职、调离等原因离开蚌埠市,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运营公司),并在1个月内负责清退房屋,并将房屋交还住房保障运营管理机构或重新申报符合条件的新员工。1个月内未交还房屋或未申报新员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此款必须在单位承租承诺书或个人承租合同中体现,否则不予办理。

(四)对上述拒不按规定清退房屋的,除罚没单位违约金外,由房屋产权人提请法院判决。

(五)对借租过渡的被征收户,拆迁安置房还原时,需先缴纳5000/户的退出公租房的履约保证金,方可领取安置房的钥匙,待3个月内安置房装修完毕后,凭缴纳履约保证金单和承租的公租房钥匙,兑换全额保证金。

(六)建立职能部门联动、联网系统查询功能。产权、车辆、公积金、工商、社保等部门对申办人办理私有产权、车辆、私营执照等时,相关部门办理人应查询申办人是否享受住房租赁补贴或住房实物配租,如正在享受必须让其先提供已解除住房保障资格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办理其本人需办事项的相关手续。

各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房源,当待配租房源数量大于租赁补贴在保家庭数量时,首先确保将本辖区内在保家庭全部纳入实物配租。在各自辖区内当年确无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剩余房源面向全市进行配租(产权、租金收入、小区管理等仍属各区政府),以确保每年度全市实物配租目标任务的完成。

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管理服务协作机制。将新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辖区所在街道、社区统一管理,由产权人负责与辖区街道社区协商,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小区日常管理。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小区内有劳动能力的保障对象从事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所在小区物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严格租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所有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公司管理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载明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维修责任范围、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事项,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新入住首签合同不满1年的,一律签租至当年12月底,第2年按全年续签),合同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二)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缴管理台账和催缴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收缴率。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电梯、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等违规行为的承租人,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建立信用档案,对承租人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附件4

蚌埠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售并举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租售并举,可以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具体出售要求如下:

一、个人购买

(一)需购买所承租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按同期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价格的80%确定购买价格(下文简称全部产权);也可以由个人自行选择在出资不低于保障性住房出售总价50%的条件与政府享有共有产权。选择全部产权的,需在签订保障性住房出售合同时,全额缴纳住宅维修基金。选择共有产权的,承购人3年内免缴未购买面积的租金(从购买之日起计算),3年后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政府所有产权部分的租金。承租人3年内购房可按保障性住房现行地段出售合同价格购买,3年后按届时地段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承购人取得全部产权后,即可上市转让,并按届时同地段、同面积普通商品房与购买价格之间差价进行补缴。全部产权按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计算。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出售。现行出售价格按《关于蚌埠市保障性住房出售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建政秘2014341号)有关标准执行。

购买全部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土地如是划拨性质,上市交易时需补缴土地收益金。

土地收益金按照实际购房款总额结合房屋所处地段收取,一类地段按实际购房款总额的15%收取;二类地段按12%收取;三类地段按10%收取;四类地段按8%收取;五类地段按5%收取。

(二)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自愿原则,由承租人向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或乡(镇)提交申请。经街道(社区)或乡(镇)核实确认后,报区住房运营机构(运营公司)进行登记,并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并输入系统。按谁出售谁收款的原则,由购房者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委托的运营公司管理单位缴纳购房款。付清全部房款(含共维基金、税费等)后,购房者向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企业购买

(一)企业需向政府产权单位递交申请,获得批准后由政府或产权单位与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出售价格、付款方式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并录入系统。交付房款及办理产权登记等由企业向产权部门和市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若属划拨土地,产权证书附记栏内应标注“公共租赁住房”。全部产权的房款未付清,不得上市交易。

(二)企业购买必须一次性购买全部产权,购买的价格和上市转让办法可按个人购买条款执行。

三、售房资金的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所得资金,由产权人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购买、维修、管理、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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