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促进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4月3日
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
办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坚持加强领导、增进沟通、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信息化,充分发挥议案建议提案在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三条 县政府办公室除办理好自身承办的议案建议提案外,还应负责做好议案建议提案办理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
第二章 交 办
第四条 议案建议提案的办理,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协同办理。由一个单位办理的,为单独办理;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办理的,为分别办理;由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协同办理的,为协同办理。协同办理时,牵头单位为主办单位,协同单位为协办单位。
第五条 县政府系统承办的议案建议提案,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后,提出办理意见,在征求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拟承办单位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上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审议。
非县政府系统承办的议案建议提案,县政府办配合做好联系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通过召开议案建议提案交办会,对议案建议提案进行集中交办,或经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下文交办。
第三章 办 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议案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做到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有关股室落实、指定专人办理,确保议案建议提案办理质量和实效。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主办的议案、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应当成立办理工作小组,制定方案,落实责任,采取专题调研、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上门走访等方式重点办理。并按月将办理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县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审阅。
第九条 办理议案建议提案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和建议,准确理解意图,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协同办理时出现分歧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与协办单位沟通协调;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和关乎社会热点问题的议案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与代表委员加强协商,努力达成共识。
第十条 议案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应予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的,应当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制订计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明确答复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四章 督 办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定期对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办,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和协调,由承办单位及时向县人大人选工委、县政协提案委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二条 县政府各分管领导应当将议案建议提案督办工作作为一项日常性重要工作,及时对分管单位办理工作作出部署、提出要求,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听取一次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答 复
第十三条 县“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在当年7月底前答复。议案、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在9月底前以县政府名义答复。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不能如期答复议案建议提案的,应当在期限内向代表委员作出书面说明,应函告县人大人选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并重新确定答复时间。
第十五条 属协同办理的议案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各方意见后统一答复。
属单独办理、分别办理的议案建议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
第十六条 议案建议提案应当逐件办复。复文应当回应议案建议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做到观点明确、表述清晰、内容具体、事实准确,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承办单位领导审定签发后,加盖公章作正式公文发送。
第十七条 代表委员通过《意见征询表》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情况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由单位领导组织研究办理工作,与代表委员深入细致沟通协商,在1个月内作进一步办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议案建议提案复文中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有关问题的,应当适时向代表委员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县政府对不重视办理议案建议提案工作、延误办理期限、办理质量差、复文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发回各承办单位限时重新办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对县政府系统办理的议案建议提案工作进行考核,并征求县人大人选工委和县政协提案委意见后,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各乡镇、各部门办理市议案建议提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