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五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效遏制建筑垃圾无序收运、沿途抛洒、乱堆乱放等问题,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规范我县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及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范围和程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对2012年10月起施行的《五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结合我县建筑垃圾管理的现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的《五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使建筑垃圾管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行为更加科学化、系统化、专业化。也进一步理顺了建筑垃圾管理职责划分,责任更加明确,有助于维护市容市貌,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强人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2023年9月下旬,县城市管理局根据县政府要求及县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函》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局党组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征求单位各部门各科室及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意见,2023年10月8日起草了《五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初稿。
(二)征求意见。2023年10月12日-11月12日,我局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未收到意见反馈。我局书面征求了县公安局、交通局、发改委、住建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水利局等相关单位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意见:部分工程不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如改建项目),所以九(一)建议改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予以采纳;其他单位均反馈无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2023年11月20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四)会议审议。 2023年11月28日,县委常委、副县长陈成主持召开了由公安、交通、住建、司法、发展改革委、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原则上同意该修订方案。
(五)正式印发。经县政府同意后,于2024年4月10日以县政府办文件形式正式印发施行。
四、工作目标
为解决《五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与现行上位法规定需要完善和当前营商环境不相符的困难,从立法层面保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得以落到实处,县城市管理、住建、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建设信息系统,创新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方式,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管控体系,完善政府监管工作机制,提升建筑垃圾管理水平,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五、主要内容
《五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共二十九条,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为建筑垃圾管理的目的、依据、范围、原则及各部门工作职责;第六条至第十条为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特许经营、综合利用、建设工程垃圾产生单位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流程及提供的材料等;第十一条至第二十条为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具备的条件、运输时注意事项,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义务及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投放的要求等;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九条为投放管理责任人申报处置计划、消纳专用场所的各项规划、要求、管理责任单位、法律责任、解释单位及办法生效时间。
六、创新举措
《五河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删除了与当前创建一流营商环境不符的条款,增加了建筑垃圾处置原则、信息系统建设、综合利用、运输建筑垃圾车辆的条件和装修垃圾管理、投放、处置等内容,更好的服务民营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体系,科学构架源头、运输、处理,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也是提升城市环境面貌的必然要求。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完善我县建筑垃圾处置体系。
(二)明确职责,联控联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管理、资源化利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工作,县住建、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相关工作,县政府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
(三)合理配置,资源利用。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与开发,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八、政策咨询服务信息
解读机关:五河县城市管理局
解读科室:政策法规股 张跃林
咨询电话:0552-50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