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045714/202405-00042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发文机关: 五河县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企业,通知
成文日期: 2024-05-09 发布日期: 2024-05-20 15:42
发文字号: 五政办〔2024〕7号 性: 有效
标  题: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河县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县住建局 > 建筑管理股 政策咨询电话: 0552-5026703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五河县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五政办〔2024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河县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五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59       

  

五河县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着力推进工程建设,保障施工安全、市场行为、扬尘治理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公路交通等政府投资的工程。

第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督管理,其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业领域工程监督管理。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依法应当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水利工程,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开工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其中高标准农田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开工等相关手续。

公路交通工程,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其他行业项目的开工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相关行业规定办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施工合同条款必须明确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驻勤、变更、违约责任等相关约定。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所有工程均应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鼓励使用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取得相应生产资质。

第七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市场行为管理


第八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组建项目经理部和项目监理部,派驻本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并将相关资料及授权事项等提供给对方和建设单位。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涉及到安全度汛的工程,所编制的专项工程施工方案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考勤制度,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并全面纳入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在工程施工前及过程中派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予变更。以上关键岗位人员因离职、退休、死亡、生病3个月以上等原因确需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执行并履行审批手续。变更后的人员应当满足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工程均应纳入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的五河县智慧工程建设管理平台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现场人员进出通道处安装人脸识别考勤设备,用于开工后人员考勤。施工现场具备封闭管理的,严禁在项目部对关键岗位人员单独考勤;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实施考勤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和任命文件要求录入。

(二)关键岗位人员考勤从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考勤次数每半天不得少于一次。工程在停工期间,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申报暂停考勤,主管部门备案后可暂停考勤。项目所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时间每月不得少于22个日历天。低于在岗履职时间标准的,系统将自动生成预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相关项目列入重点监管。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请假需经过建设单位同意,请假超过7天需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其他人员请假需经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报项目建设单位备案。在重要施工节点或关键环节,关键岗位人员不得缺勤。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每月定期将上月各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现场的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情况通报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视考勤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工人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员实行实名制考勤。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施工企业未落实实名制管理要求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报送建设单位、县行业主管部门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三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同时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向不同工种的施工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围挡。高层和临街的建筑施工,应当采用密目网及其他装置进行遮护。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畅通,并设置交通指示标志。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置红灯示警。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施工,应当对沟、坑、井等进行覆盖,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需规范佩戴防护用品,洞口需做可靠防护,临边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脚手架安拆施工现场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搭设前应制定严密的施工方案,对于特殊形式的脚手架,如高层、重载或悬挑脚手架,还应进行设计计算。

(二)做好地基处理。确保脚手架地基整平、加固,保证足够的承载力,避免沉陷。

(三)设置安全措施。如安全栏杆、挡脚板、安全网等,以防止人员和材料坠落。

(四)确保结构安全。脚手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的各类荷载。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起重设备安拆、使用时施工现场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拆作业前,应办理安拆告知,并对辅助起重设备和其他安装辅助用具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作业。

(二)起重设备的安拆作业范围应设置警戒线及明显的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警戒范围,任何人不得在悬吊物下方行走或停留。

(三)起重设备每次使用前,均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使用。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应当持证作业的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有关规定参加培训。

(四)起重设备拆卸前应检查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起重设备安拆时要划出工作区,设专人监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进行旁站,禁止无关的人进入场区。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电气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五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TN-S接零保护、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动照分设原则。

(二)严禁非电工作业人员私自乱拉、乱接电线;挪动电箱、电气设备时必须有且至少有一名电工在场。

(三)施工现场内的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单独敷设,不作他用。重复接地线应与保护零线相连接。

(四)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进行风险因素辨识及基坑安全风险分级。

(三)做好基坑工程施工前准备、地下水控制、支护施工、土方开挖等工艺流程、要点,常见问题预防及处理措施。

(四)做好监测监控措施,主要包括监测组织机构、监测范围、项目、方法、频率、预警值及控制值、巡视检查、信息反馈、监测点布置图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模板支撑体系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模板支撑体系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批手续。模板支撑体系主要材料进场前需进行质量检查。

(二)做好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施工准备、基础处理、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方法、构造措施(剪刀撑、周边拉结、后浇带支撑设计等)。

(三)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后,需联合监理单位、分包单位对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施工现场内的临时用房,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进行防火设置,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搭设。

(二)防火重点部位应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消防器材的灵敏有效性。根据相关规定设置消火栓,消火栓处应设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且消火栓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米的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其畅通无阻。

(四)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五)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等火种散落或者喷溅的区域,10米内严禁存在易燃物品。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现场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护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第四章 现场文明施工及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首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监理单位承担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责任。建设单位依法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所需的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含安全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临时设施费用)等现场管理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应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

第二十五条 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公告工地周边六个百分之百主要措施和应急预案响应措施,明确扬尘污染防治各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及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不同预警等级响应措施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配备车辆冲洗台、雾炮机、洒水车、喷雾设施、吸尘器、除尘器等必要的扬尘污染防治设备、设施、机具、材料等资源。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布设防尘网,安装并使用喷淋装置。围挡底边应当设置防溢基础,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挡上部必须设置朝向场内区域的喷雾装置。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

第二十八条 砂石等散体材料应设置围挡集中、分类堆放,采取防尘网覆盖或其他防尘措施。水泥、粉煤灰、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进行密闭存放或设置围挡进行封闭、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施工现场确需搅拌零星混凝土、砂浆,应在搅拌区域设置防尘降噪棚,棚体需封闭,棚内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前,应向县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或用于回填的,则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同时采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并定期洒水压尘。

超过三个月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必须采用硬化处理措施,尽量做到永临结合。宜设置循环通道或贯通的施工道路,其宽度和承载力应满足车辆通行和消防要求并设有效排水设施;施工道路应及时洒水清扫确保施工道路不积灰,车辆通行不起尘。施工现场辅助临时道路、加工区、施工材料堆放区、临时停车场地等应采取固化措施。生活区、办公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应保证土方开挖、绿化土方整理等过程湿法作业,遇能产生扬尘的干燥土时必须边喷淋边进行开挖、回填或转运作业。土方作业面临时道路宜采取垫钢板、清扫、喷淋等降尘措施。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严禁高处抛掷。装饰工程所用墙砖、地砖、石材、砌块等装饰块材现场确需切割、钻孔作业时,应采用湿法作业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尘降尘措施。

第三十一条 车辆出口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洗车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泥浆沉淀池等车辆冲洗设施;冲洗设施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车辆出场时应当将车轮、车身清洗干净,严禁车轮带泥上路行驶。

第三十二条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清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早上600至晚上2200,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夜间施工许可,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确需夜间作业时,应对照明灯安装遮光罩,限制光线散射,避免灯光直射居民区。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卫生防疫负责人,制定工地卫生防疫管理制度,生活用水必须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用水标准,按照规定配备灭鼠灭蝇等设施,合理设置公共厕所。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水土污染防治制度,各类建筑材料堆放应覆盖,防止雨水冲刷,含有害物质的建筑材料应远离饮水井和水源地,靠近水体的工程施工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水体的污染。施工污水应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将有毒有害物质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或地表水体,严禁将危险废物纳入建筑垃圾回填点、建筑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当和办公区域、生活区域隔开。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临时住所和饮食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轻的依法依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责任追究,严肃追责问责;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或者给政府、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应纳入五河县智慧工程建设管理平台管理未纳入的,或录入的关键岗位人员弄虚作假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以欺骗手段规避简化审批程序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及违法发包的。

(五)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工程变更、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减小投资规模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八)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和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脱岗、缺岗、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应当纠正而未纠正、应当报告而不报告的。

(九)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单位依合同约定扣减费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罚款、市场准入限制、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罚,并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等相关手续擅自开工的。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时间每月少于22天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但未履行变更手续擅自变更的。

(三)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

(四)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以及其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五)对工程建设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以及其他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

(六)因施工方案不当造成工程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

(七)采用伪造证据或者与建设单位、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串通等欺骗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

(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九)违反扬尘及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依合同约定扣减费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罚款、市场准入限制、信用联合惩戒等处罚,并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未制止施工单位(企业)不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或发现质量安全隐患不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的,以及其它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

(二)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总监理工程师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时间每月少于22天的。

(四)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职责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关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本细则中未涉及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民营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五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5-20 15:42 信息来源:五河县人民政府